2021年6月,張某明知上游詐騙分子需要用銀行卡“跑分”洗錢,仍糾集劉某、宋某收購銀行卡為電信詐騙提供幫助,承諾每提供4至5張銀行卡,便可以獲得7000元左右的高額報酬。后劉某、宋某找到馬某、王某等人辦理銀行卡、手機卡,并將上述辦卡人員的銀行卡信息綁定至指定手機的手機銀行App上,再將指定手機、手機卡郵寄給詐騙分子,用于上游詐騙分子接收、轉移犯罪資金。經查,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間,劉某等人共提供了20多張銀行卡,幫助支付結算金額超5000萬,造成相關被害人財產損失共計52萬余元。
金鳳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表示,“幫信罪”全稱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,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(九)新增罪名,旨在斬斷電信網絡詐騙上下游利益鏈條,提高電信詐騙的犯罪“成本”。盡管“幫信罪”已經入刑近10年,但總有部分人貪圖小利,主動將自己名下銀行卡、手機卡等物品提供給電信詐騙分子,幫助電信詐騙分子轉移犯罪資金,不僅為電信網絡詐騙、賭博、洗錢等犯罪提供便利條件,還嚴重破壞了金融市場管理秩序,更使群眾蒙受巨大經濟損失,嚴重者甚至傾家蕩產、家破人亡。因此,檢察官提醒,“貪小利終釀大禍,守紀法方得心安”。廣大市民應當切實增強法治意識,重視保護個人信息安全,發現買賣、收購銀行卡等可疑情況及時報警。(記者 楊超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