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年3月19日20時45分許,李某某駕駛寧A48***號小型客車,沿靈武市育才街由南向北行駛至與興業路交叉路口處左轉彎時,未禮讓由北向南直行車輛(張某某駕駛的寧A9Y***號小型客車)。兩車剮蹭后,張某某駕駛車輛失控,又撞至路邊通信機房及鐵塔,造成張某某和后座人員受傷,以及通信機房、鐵塔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根據現場勘查、當事人陳述、道路監控視頻等證據證實:當事人李某某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有關“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,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:(七)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,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、行人先行。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?!敝幎?。
當事人張某某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有關“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、文明駕駛。”之規定。
當事人李某某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,當事人張某某負次要責任。(靈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隊 馬春燕)